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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特色探析
作者: www.50yl.com 时间: 2008-10-30 点击: 6
本文章共7492字,分5页,当前第1页,快速翻页:
 

    摘要】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针对当前税收领域存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原则和方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办法及其标准,完善了税收优惠政策,强化了税收征管。《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反映了党和国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思路和方略,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标志着中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该法的制定符合WTO体制的基本要求,尊重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标志着税收立法技术走向成熟规范。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 特色

    一、前言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直接税,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原则上不能转嫁。所得税具有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实行量能课税,以所得额的大小作为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比较符合公平原则,在世界上被誉为“良税”,广泛推行。据不完全统计,当今世界上征收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有140多个,其中以所得税为主体的有39个,大多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我国的所得税产生较晚,旧中国在1936年以后才陆续开征,如营利事业所得税。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建立新的所得税制度。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一直实行内、外资企业两套制度。这种两税并存的局面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正式形成于1994年税制改革后。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从近30年的实践来看,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国投资者制定单独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于我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增加就业、推动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与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特别是近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内、外资两套税并存的弊端日益显现,迫切需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完善和修订内资和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加之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稳定,企业综合效益不断提高,也为推进企业所得税法的完善,创造了有力的条件。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针对当前税收领域存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原则和方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办法及其标准,完善了税收优惠政策,强化了税收征管。《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反映了党和国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思路和方略,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标志着中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
      
      二、《企业所得税法》符合WTO体制的基本要求
      
      与税收有关的WTO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一)《企业所得税法》与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一致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所得税领域的基本要求是,税收优惠制度对于所有成员国要一视同仁,不能有歧视。换句话说,缔约国一方(给惠国)将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及其国民的所得税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国另一方(受惠国)及其国民。凡是满足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和国民均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而不论其属于哪一国。如果某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来源于美国的外资或者只有美国企业才能享受此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那么这项优惠制度就是违反WTO最惠国待遇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可见,该法不分企业的来源地和来源国,规定都要按照该法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同时享受各种优惠。这一点是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世界各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基本上都是符合这一基本原则的,一般不会将某项优惠制度仅仅限于来源于某些国家或者地区的资本或企业,我国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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