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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网络 时间: 2012-01-29 点击: 1

本文章共2335字,分2页,当前第1页,快速翻页:
 

      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在我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夫妻各持一证。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且现存子女未满18周岁或女方未满49周岁的;

      (五)离婚或丧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规定的。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

      第七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我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非我省居民,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一方为我省居民的,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待遇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其境外还有子女且不在国内定居的,该子女不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

      第八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领取或下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个人填表后,由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提供代办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现有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明;

      (三)本人现有一个子女的声明;

      (四)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四张;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六)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七)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第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内页照片和审批机关处加盖审批专用章和经办人章。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永久性存档,并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名单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与信息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管理工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相关信息纳入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检查监督制度。各市(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情况进行一至二次检查。

      第十四条 奖励费的发放情况应记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因婚姻关系变动的;

      (二)公民姓名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遗失的; 更多相关文章请到免费公文范文网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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