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10月18日正式颁布并开始实行《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这些政策包括税收和财政、信贷和融资、土地和资源开发、对内对外开放、人才和科技等5个方面共50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税收和财政方面
(一)凡设立在重庆市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2001年起,凡在重庆市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内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社会效益显著而利润率较低的,经市主管税务部门或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再给予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比照办理。
(三)对设立在重庆市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5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和企业外,从2001年至2010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定期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非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到重庆市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5个少数民族地区投资(包括投资建厂、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形式),在2001年至2010年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重庆市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从2001年至2010年免征农业特产税。经市级计划部门按市政府规划批准建设的公路,共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内、外资企业(含自然人)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和外商投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乙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03年底前,内资企业在重庆市三峡库区投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进口自用物资(国家规定不享受关税优惠的进口物资除外),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额退还的政策。
(六)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规定应予支持的项目,市级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国家财政性资金,优先安排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外商业贷款,优先安排发行地方企业债券,优先安排银行贷款及贴息。减免市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划、消防、施工审批过程中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工本费除外),政府指导性定价的收费按下限收取。
(七)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据实列支。其费用增大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再接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的试制设备和测试仪器,经主管财政和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八)“十五”期间,市财政继续安排一定额度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资金和风险担保资金,通过补助入股、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形式,支持重点高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项目。
(九)在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大学科技园区、重庆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的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加技术性收入或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年总产值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在北部新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比重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可按当年利润额的3%-5%在税前提取风险补偿金。
(十一)在北部新区经重庆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2001年起,2年内上缴的营业税增长部分、增值税地方分成的增长部分(新设立企业“增长部分”按该区“两税”当年平均增长率计算)可由北部新区财政以入股资本金的方式全额安排,以后3年减半安排,扶持上缴企业发展。 更多相关文章请到免费公文范文网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