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 作者: www.50yl.com 时间: 2008-07-26 点击: 60 | 本文章共3165字,分3页,当前第1页,快速翻页:
| 为了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在国家西部大开发、重庆市鼓励外来投资和重庆市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等优惠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企业引进及准入
(一) 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投资者在县域范围内可以不受行业限制自由投资。
(二)简化企业登记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必须核准的外,所有社会投资全部实行备案制。所有项目的登记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办事程序的通知》(酉阳府发[2006]51号)办理,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前置许可的,不得作为企业开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三)投资农副产品加工业、工艺品加工业、服装、玩具等符合产业政策的劳动密集型轻工产业(包括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项目),并经县招商局登记备案的私营创业型项目(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内),可边建设边完善相关手续(建筑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卫生、环保、国土等手续除外)。
(四)入驻酉阳工业园区(包括龙潭-江丰组团和板溪组团,下同)企业的一切手续办理,由园区管委会全程服务。
二、税费优惠
(五)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建设配套费除外)。凡国务院、市政府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县内留成部分按规定下限的50%收取。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县发改委、财政局、招商局等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手册》,并予以公布,凡超越其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付。
(六)新办加工型项目从投产之日起,每年缴纳税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前3年由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的20%奖励给该企业用于发展生产;每年缴纳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前3年由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的30%奖励给该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其中奖励部分的20%用于奖励企业法人代表)。该项奖励需企业投产运行3年后再核算兑现。
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项目(由县农办、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招商局等部门审核认定),建成后生产经营第1、2年,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返还企业,投入再生产发展;第3-5年返还50%。
(七)新办企业用工除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外,免缴其他用工行政性收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按再就业政策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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