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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作者: www.50yl.com 时间: 2008-07-16 点击: 10

本文章共3819字,分3页,当前第1页,快速翻页:
 

    郑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郑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业经2008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八年五月四日


    郑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闲置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盘活存量、以用为先、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负责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协调机制,依法批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市政、文物、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和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闲置土地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跟踪监督闲置土地利用情况。

      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文物等部门有关闲置土地信息的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 闲置土地认定

      第七条 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未完成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未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未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分期开发的,核定闲置土地面积时,按照分期开发的范围核定。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的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不认定为闲置土地。

      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前款规定造成动工迟延情形结束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动工、竣工期限。重新确定的动工时间不得迟于造成动工迟延情形结束后1年。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动工迟延的行为包括: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因规划调整暂停受理报建造成土地闲置的,但用地单位或个人报建时土地闲置已满2年的除外;

      (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政府修建基础设施,但政府未按约定完成,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三)权属登记重叠或权属不清,致使用地单位或个人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

      (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的,但因用地单位或个人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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